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意识到或本来就应当知道网络使用者可能会借助他们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时,若未能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以保护受
侵权方的权益,那么将会与网络使用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所谓的“
连带责任”。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的关于要求删除内容、遮蔽信息、断开链接等紧急措施的通知后,没有尽快履行这些必要的操作,导致损害的程度进一步扩大,也将会被视为主责并与相关网络使用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
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
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