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预见的主体和时间。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责,预见主体限定为违约方,时间节点是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行为发生时。
(二)综合判断预见范围。预见范围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比如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目标,或者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交易惯例。
(三)合理计算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应等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加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总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四)受损方需履行减损义务。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增加的,违约方无需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可预见性损失赔偿需遵循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仅对合同订立时已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确定可预见性损失赔偿时,需把握三个要点:主体为违约方,时间限定在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发生时,范围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赔偿金额应覆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出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若受损方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由此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无需赔偿。
结论:
违约方仅需赔偿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需遵循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对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作出明确限制。具体包括三个要点,一是预见主体为违约方,判断损失是否可预见需以违约方的认知为标准;二是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时,而非违约行为发生时;三是预见范围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在涉及特殊用途商品的合同中,违约方应预见到未按约定交付可能导致的特定损失。赔偿金额方面,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此外,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增加,扩大部分的损失违约方无需赔偿。如果对损失是否属于可预见范围或赔偿金额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权益。
可预见性损失赔偿需遵循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这一规则既合理界定了违约方的赔偿边界,也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
1.明确可预见性的判断要素。预见主体限定为违约方,而非合同的其他当事人;预见时间以合同订立时为准,而非违约行为发生时;预见范围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确保符合一般商业认知。
2.确定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损失赔偿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既包括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也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限度。
3.强调受损方的减损义务。受损方在违约发生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进一步增加,违约方无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可预见性损失赔偿遵循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的适用需聚焦合同签订时的情况,而非违约发生后的实际后果。
(2)确定可预见性损失需把握三个关键要素:预见主体限定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预见范围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客观因素判断,例如行业内常见的违约损失类型,交易双方基于合作背景应具备相应的预见能力。
(3)损失赔偿额的计算需符合规则要求: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此外,受损方需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的扩大损失,违约方无需赔偿。
提醒:
主张可预见性损失赔偿时,受损方需举证证明损失属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同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建议遇到纠纷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具体权利。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