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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撤销的合同如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途径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撤销。至于实体意义上的可撤销合同则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运用其优势地位,在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决策力受到限制时与其签署的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诡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受一方或第三方的威胁压迫,导致他人在非自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四是因非实质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明确列举的须得撤销的合同情形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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