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途径包括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撤销。至于实体意义上的可撤销合同则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运用其优势地位,在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决策力受到限制时与其签署的合同;二是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诡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受一方或第三方的威胁压迫,导致他人在非自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四是因非实质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明确列举的须得撤销的合同情形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