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其定义为故意向公众安全领域注入有害物质,构成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之行为准则。然而,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已不再采用“投毒罪”这一词语进行具体描述,取而代之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共同修订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法律术语。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了对整个公共安全体系的威胁,并且要求投掷的危险物质必须具备足够的危害性,能够对社会上广大不特定公众实现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例如:一种情形是将危险物质放置在无确定供应对象的食品或饮料中;另一种情况则是将有毒物投入可能供人、家禽等动物饮用或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水源之中;再者,在一些无法预估受影响范围的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物质,或者感染性病原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仅仅是将有毒物投入到特定人群食用的食物或者饮料之中,那么将会被视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