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发生不当行为,或是存在其他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之原因时,若此时其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男性却不愿做出同样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女方有权独立向司法机构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确凿
证据及合理理由,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进行评估和验证,并且依据这些因素来裁定是否应支持申请人的
离婚诉求。具体来说,
提出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向辖区内的人
民法院提交正式的
诉讼申请;其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审理此案;第三步是案件正式进入审理环节后,
管辖法院的
立案部门将
案件移交给
民事审判庭,随后由该法庭介入案件的审理工作;紧接着法院将通知双方到场领取
传票;最后,双方
当事人都到庭后,法官会主持调解,以期达成合适的解决方案。经过以上所有环节后,最终由法院做出准许
离婚或者暂缓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