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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在适用建筑工程款项优先权这一权利进行主张时,首要步骤是,承包方应当采用书面文书形式,向作为发包方的当事人发出催告通告,要求对方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尚未清偿的工程款项。若发包方未能在这段合理期限内满足该项请求,承包方可正式启动优先权的行使程序,具体实施方案概述如下:一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对于工程款项问题达成协议,对工程价款进行协商性的折价处理;另一方面,当以上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承包方可选择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由法院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拍卖这一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确保享有优先权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顺利实现,承包方还需向司法机关提交证明法定优先权的存在以及具备行使条件的相关证据。同时,承包方也可在诉讼中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借助强制执行程序完成优先权的实际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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