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
建筑工程款项优先权这一权利进行主张时,首要步骤是,
承包方应当采用书面文书形式,向作为发包方的
当事人发出催告通告,要求对方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尚未清偿的
工程款项。若发包方未能在这段合理期限内满足该项请求,承包方可正式启动优先权的行使程序,具体实施方案概述如下:一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可根据法律
法规及
合同条款对于工程款项问题达成协议,对工程价款进行协商性的折价处理;另一方面,当以上途径无法解决
纠纷时,承包方可选择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由法院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拍卖这一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确保享有优先权具有
法律效力并且能顺利实现,承包方还需向
司法机关提交证明法定优先权的存在以及具备行使条件的相关
证据。同时,承包方也可在
诉讼中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借助
强制执行程序完成优先权的实际行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