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押
拘留的人员时,若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三天内提出申请,交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经慎重考虑后,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以团伙形式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有可能延长至长达三十天。因此,在实际
案件处理过程中,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形下(例如上述的流窜作案者等),这个期限可延长至七天。同样地,针对上述严重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还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