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外省加工生产假冒侵权产品,只负责加工生产,其它的都不负责,我不负责采购材料,不负责销售,包含开支都是上家提供?
[律师回复]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为您解答,仅供参考:你在外省仅受托加工假冒侵权产品,不采购、不销售、不掌控资金与开支,由上家统一提供,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你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中次要辅助环节,未参与策划、组织、核心利润分配,仅收取固定加工费,作用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依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重点:固定代工关系、资金流向、分工边界、未参与上下游;结合数额、初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争取降档量刑、缓刑或不起诉。切勿自认“全部责任”,坚决剥离主犯地位与全案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