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时,我们需要对各种
证据进行深入挖掘和整理。
这些类型的证据可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书面证据及其他能明确表达个人生活习惯和行为轨迹的实体资料;
其次是悔过书、
人身伤害检查报告等人为制造的文件;
再者,警方根据案件事实所做出的
处罚;
此外,重要的一环就是
证人的口头陈述,这对于了解真相具有极大帮助;
除此之外,双方在
分居状态下签署的协议,也是判断感情状况的关键证据之一。
针对一方消失无踪的情况,我们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证明力的文件作为参考要素。
最后,所有跟
感情破裂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性的证据资料,也都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和收集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