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婚前缔结的合法结婚证书以及个人户籍卡册等资料;此外,还须准备一份详尽、具体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应详细阐述双方对于离婚事项的自愿性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与负债偿还等问题的详细共识与安排。当前阶段,我国协议离婚共有以下五大严谨流程步骤:首先是提交离婚申请,夫妻双方面临面签《离婚协议》同时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特定授权的办公室场地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必要手续。其次,婚姻登记机构的初审专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如若认为满足解除婚姻关系所必备的条件,将向申请者发放明确的《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接下来的步骤是进入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无论男女双方的任何一方,只要执意反对离婚,均有权随时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再是经过30天的冷静期之后的审查环节,双方必须按规定重新备齐各项证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再次递交申请,等待获颁发离婚证。最后一步是填写完毕相关表格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于其内部审核通过后,由专门负责此事的婚姻登记员按照工作规范完成最后的离婚证发放发放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