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使聊天记录得以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其应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并符合法律规定。其中,真实性的重要性在于要求确保证据使用者的身份属实,即朋友圈记录中所提及的人员确实为相关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关联性则强调了聊天信息必须与诉讼案情具有紧密联系,同时令人信服的聊天记录应保持完整无缺。进一步而言,若当事人决定将视听资料作为自己的证据,届时他们需向法庭提交视听材料的原始存储介质以供查阅;而如果当事人选择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作为证据,那么就需要向法官展示原始版文件或者由电子数据制作机构所生成且与原件相匹配的复制品,亦或是可供识别并显示的打印版本或其他输出媒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