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韩国独资企业,在全球行业内有一定口碑的企业,计划下半年在江苏盐城工厂正式投产,上海是设的分公司,只有营销部门,我是其中一员。12月份入职,2月28号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试用期,签三年合同。回老家过年到3月2号一直隔离。之前没有任何征兆,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下通知之前3天人事微信征求意见要续一个月试用期,领导意思因疫情考核时间不足,另外一个同事不同意,没有征询我意见,隔后2天直接发了邮件通知。理由考核不及格,考核项目有6点,其他都及格60分,其中一点人际关系不及格,我不懂,没有与任何人不合。就是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上需要什么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