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员因为工作原因而不幸去世之际,他们的近亲家庭能够依照以下规定条件从
工伤保险基金那里获得相应的福利待遇:首先是丧葬补助金,这项奖金的金额等于做出贡献所在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六个月;其次是
抚养亲属
抚恤金,这部分费用会根据职员在世时所领受的工资数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那些主要依靠死者提供生活来源、且没有自我生存能力的亲属。具体而言,配偶每月可获得总收入的40%,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得30%,而对于失去挚爱的父母或子女的情况,他们每月可以在此基础上多获享10%的抚恤金。值得注意的是,全体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故员工生前所得到的工资额。此外,抚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专项规定。最后,还有一项的款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项补助的额度相当于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另外,若残疾职员在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因
工伤不幸离世,他的亲人同样有权享受该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第一款待遇。而类同的情况如果发生在一级至四级
伤残职工身上,即使他们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痊愈之后去世,其亲身的亲属仍然有权利获得前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情形下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