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它是指
当事人因故意而
纵火焚烧公有及私有财产,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
犯罪行为。(一)从司法角度来看,本罪所抵触的受害者实际上是
公共安全。这意味着,行为一旦实施,就可能导致大量无辜平民消失或重大
公共财产受创,严重危及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二)既然是强调客观性,那么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当事人实施纵火行为以毁坏公私财物,并且给社会安全带来潜在风险的行为。此处的“放火”是指故意引发物品燃烧,其方式可能是用各种点火器等器具直接点燃公私财物;也可能是不作为的形式,即
行为人故意不履行维护火灾防止措施的职责,任由火灾的酿成和延展。(三)承担本罪责罚的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凡是在年龄14岁至16岁间实施纵火情节恶劣者,均需承担
刑事责任。(四)主观上看,本罪在内心层面上是完全属于故意犯性质的,即当行为人知道自己的纵火行为可能会导致火灾事故,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时,还甘愿冒险尝试并期望或放任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对火灾事件的故意倾向,则不能判定为纵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