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配料表不全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之中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此项法规所述,食品预包装在生产过程中的必备要素就是应具有完整的标签,而标签上必须详尽地标明每种配料及其具体含量。假如在此环节中出现任何偏差,无论是食品本身还是其添加物的标签以及说明书上出现的瑕疵,只要没有对相关食品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同时也不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那么此类情形就会面临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强制整改要求。如果相关责任人对此类整改要求视若无睹或者拒绝执行,将会被判处最高额度为两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