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诉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受害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公诉机构进行申诉,或直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这即是所谓的“批准逮捕”程序。
它是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请求表示赞成的一种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需提前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及证据一起上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审查结果得经过如是考虑,包括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明,罪犯可能会被判何种刑罚,以及使用其他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能否有效防止社会隐患的产生等等因素。
只有在这一切都被确认且有必要进行逮捕之时,人民检察院才会批准逮捕。
随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刻释放嫌疑人,同时将处理结果按要求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