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压迫被迫缔结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具有申请取消婚姻效力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责任主动发起针对已确认婚姻关系的撤销维权行动。通常情况下,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两种路径:首先,申请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的诉求;其次,提交个人意愿亦可向主管婚姻登记部门递交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受压迫缔结婚姻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境,因此仅限于遭受压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为实际申请人。对于受压迫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于结婚登记相关日期满一年后实施。然而,如果申请人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其发起撤销婚姻的请求时间应当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开始计算。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年的期限内不得适用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则。
另外,申请人若希望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实现撤销婚姻的目的,需提供如下证明性资料:1、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书原件;2、详细书写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3、能够证明为受压迫缔结该段婚姻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材料。倘若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确是因为受到压迫而缔结该婚约,且没有涉及到婚姻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偿还等相关重大事项时,其有权依法撤销这一婚姻关系并宣布原有的结婚证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