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程款结算的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首先对于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们通常理解为应从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开始计算。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结算义务,也就意味着其可能构成了
违约行为。当这种违约行为产生的时候,也就标志着结算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点。其次,有时合同双方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开始结算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仍然未能及时履行结算义务,那么
承包方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发包方履行结算义务。此时,承包方提
起诉讼的时效性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再者,若有关约定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文件,然后由发包方在合约所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对该文件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的话;那么在这个特定期限内,发包方需要明确作出表示,即同意或者不同意这份结算报告。如发包方在该期限内表示不同意这份结算报告,他应该立刻与承包方协商,重新对结算报告进行确认。最后,当发包方既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也没有与承包方就结算事宜进行任何协商与重新确认,那么在答复
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其实也就可以视为发包方已经丧失了对结算义务的诚信履行。这时,承包方要求进行结算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从答复期限结束的那天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