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担保义务的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须经由当事人双方在担保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约定;若并无任何规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的话,则应按照一般性保证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了让您更清晰地了解您可能有的保障,以下列举出保证人间断或免去其担保义务的几种情境:首先,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自由进行债务的转让活动,但未能获得保证人的同意时,对于未经保证人明示共识的债务转让,保证人有权不再负担保责任。其次,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主合同变更的决议,然而这种变更并未得到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的话,那么保证人也可以决定不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接着,如果是一般性的保证,债权人只需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内无需启动诉讼手段或者提交仲裁申请,便可使保证人免除其保证责任。另外,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只要他们不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到期后六个月之内有提出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需求,即可令保证人免除上述义务。最后,当同一项债权同时存在保证和物质担保的情形下,保证人仅需对物质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如遇债权人主动放弃物质担保的情况,那么保证人将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有效期内免除其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