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所应承担之义务仅受制于该
房屋租赁协议之条款,因此其仅需履行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这一基本责任,而无需承担付款予物业管理部门的义务。然而,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系基于另一份独立契约——物管服务协议之义务,故此,该两份个别的法律文件(房屋租赁协议和物业管理协议)各自规定了相对独立且相互分离的
权利和义务。当在房屋租赁协议之中
承租方与出租方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公司亦已认可并接纳从承租人处取得物业管理费用时,则该部分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负责偿付。若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该等费用,则业主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