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不仅需承担最低未结清款项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滞纳金,而且银行还将会对您的欠款账单全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自消费之日起计算,每月收取复利直至全部欠款本息偿清),这无疑给您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压力。
更为严重的是,这一行为可能导致您的个人信息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之中,这种情况下,未来五年之内,您申请办理信用卡或者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将锐减。
如果您未能及时解决此事,超过三个月之后,或者银行向您催款达两次之上,您仍然没有还款,那么,银行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冻结您的信用卡并且将其列入禁止使用的客户清单(即所谓的“黑名单”)。
此外,银行也可能以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为由对您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执行之时,如您仍拒不履行债务且欠款总额达到1万元以上,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判以相应刑期。《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