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好遗嘱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者有权对其所立下的遗嘱进行撤回或修改。然而,针对经过公证的遗嘱而言,制定者无法单独自行撤销,必须先拟定出一份全新的遗嘱并将之提交至公证机关进行再次公证,这样才能实现对原遗嘱的废止和取代。此外,无论是自书、代书的遗嘱,还是录音、口头上的遗嘱,都不具备与公证遗嘱同等的撤销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