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的规定,当夫妻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式各样的财产,夫妻之间因自愿协商达成的财产处置和划分协议,均应被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契约行为。其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各种类型的财产,以下几项应被认定为共同拥有并享有权益共享的财产:首先是
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其次是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再次是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还有就是通过
继承、遗赠等方式获取的财产,但已经在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明仅属于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另外,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还应包括那些符合相关条件时应当归属共同所有部分的特别
类别的财产。最后,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夫妻各自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建立后因受到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相应
赔偿、补偿以及在遗嘱中特别注明属于单方面的遗产或者赠与物品等事项,也应算作
个人财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