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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当夫妻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式各样的财产,夫妻之间因自愿协商达成的财产处置和划分协议,均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行为。其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各种类型的财产,以下几项应被认定为共同拥有并享有权益共享的财产:首先是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其次是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再次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还有就是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获取的财产,但已经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明仅属于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另外,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还应包括那些符合相关条件时应当归属共同所有部分的特别类别的财产。最后,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夫妻各自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建立后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相应赔偿、补偿以及在遗嘱中特别注明属于单方面的遗产或者赠与物品等事项,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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