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的履行期通常截止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成熟达到足以独立谋生的年龄,即十八岁为止。然而在以下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则不受此限制。首先,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其所处环境的消费水平也非高不可攀,此时其父母可以暂时停止对他们的抚养义务支付。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步入成年阶段,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仍然缺乏独自生存能力的人,只要父母具备支付抚养费用的经济实力,就仍旧需要承担起继续抚养的责任。具体来说,此类人群包括: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力丧失或劳动能力被严重削弱,以至于无法通过工作获取足够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阶段;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等多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