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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超过三年是否就不能起诉了

即便业主拖欠物业费用长达三年之久,物业公司依然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追索欠款。
关于民事争议案件的法定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尽管超过此期限后权益人仍可选择向法院发起诉讼,然而,若在此过程中未及时向法庭申诉,可能将丧失胜诉机会,但所欠债务本身并不会因此而消除。
不妨尝试采取如下措施积极寻求问题解决方案:
首先,努力寻找能够中断诉讼时效证据
耐心回溯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是否曾经向拖欠物业费用的业户施加过履行请求,例如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乃至面对面交流等形式,若确曾逼迫其偿付欠款且有充分证据支持,诉讼时效便会在此中断后得以重新起算。
其次,尝试与拖欠物业费的业户协商签订支付拖欠款项的协议。
如此一来,诉讼时效将会自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开始重计,从而有效延缓诉讼时效。
再次,妥善保留拖欠物业费的业户表示愿意支付欠款的关键证据。
假如对方无意签署书面凭证,可请无关且无私的第三方或者相关单位予以见证;
保留拖欠物业费的业户明确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电话录音、视频资料等。
此外,债务方对于债权人表示认可、请求延长偿还时间、提供担保支持等等行为均应视作同意承担相应义务。
最后,倘若已超出诉讼时效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建议考虑径直向法院发起诉讼
依据相关司法诠释及其他相关法规条文,法院无法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故如原告提交诉状后,被告未对此事提出异议,极有可能顺利取得所需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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