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而在
离异之后却拒绝男方履行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时,男方有权根据其法律规定,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对方配合自己履行对子女的探望权。
于此同时,人民法院将基于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事实对于父母双方的探望权问题进行公正审理与裁决。
若是在上述情形下,即便做出了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后,若一方
当事人仍然
拒不执行,那么经过
胜诉一方的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来确保执行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