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归属至该房产的原始所有者。
首先,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或者重新购置的成本费用,这部分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在财产权益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需要根据被拆房屋的构造特征以及其经过时间的损耗程度来分类和定级,然后再根据平方单位的单价进行详细的计算得出。
其次,安置周转费用,旨在对应解决因拆迁造成的居住调整问题。
最后,鼓励性补偿费用,一般用于激励那些愿意配合并接受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居民。
关于拆迁补偿,基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索赔归类为两种类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对于房屋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以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及实际情况为基准。
例如对于城市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其赔偿依据主要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来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然而,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应当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量的数据作为基础,来精确计算出拆迁赔偿的具体数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