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犯罪问题时,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选择。
首先,您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甚至是位于最高层级的人
民法院进行
自首。
只要您勇于陈述自身的罪行,就能够被法律程序视为
投案自首,享受相关的
减刑待遇。
其次,您也可以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在犯罪之后自行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报到,并诚实地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一行为也被称为“自首”。
在此前提下,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员,我们有权从轻或者减轻其
刑事责任,尤其针对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者,还可以决定对他们进行免除
处罚。
另外,如果您已经是被执法机构采取了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而且能在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所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后,即可被认为是自首。
即便您并不具备上述两款所规定的全部
自首情节,但只要您愿意将自身的罪行公之于众,我们还是会对您实施从宽处理;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您坦白认罪,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产生,则我们还有可能进一步减轻对您的责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