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协议签署以及履行合同的环节中,倘若有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从而从对应方当事人手上获取金钱利益,其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话,则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罪行的特征大致如下:
(一)客体要件。
此刑法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合同管理制度以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运作秩序,同时也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毁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名的客观状况表现为违法分子在执行合同或签约过程中,通过谎言编织和真相隐藏的手法,来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大量的金钱。
(三)主体要件。
本罪行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与法人机构等多种可能性。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蓄意情况表现在直接故意之上,并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的恶意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