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被告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所指派的律师表示拒绝,并执意自行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予以批准。
然而若案件涉及需要法律援助之情况,被告人拒绝之,则由法院进行详细查证原因。
如被告人所述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允许,唯被告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寻求其他辩护人为其代理案件。
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言,除了享有自我辩护之权利外,亦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担任辩护人。
以下人员均有资格担任辩护人:
(1)获得国家授予专门执照的律师;
(2)由社会公共组织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属单位提名的人士;
(3)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血缘关系、亲情友情方面亲密的人,例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最后,我们必须清楚了解,辩护人本质上是接受受审判方委托或是经过人民法院指派,协助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之人。
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独特且独立的诉讼位置,并不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受制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职责在于依据事实真相与法律规定,提出相关证据和看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责较轻,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刑事责任得以减轻或免除,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