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系由当事人以合同书的形式达成一致并确定,则当双方当事人均签署或加盖各自的签名章时,合同随即宣告成立。
据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签名及盖章两者实际上构成了相互独立、供选择的关系。
因此,当事人既可选择仅签署个人名字而回避加盖盖章,亦可选择仅加盖公章(前提是已有个人书面授权)以替代直接签名,抑或是通过既签署姓名又加盖公章的双重方式来建立合同关系。
在进行书面合同签署过程中,签字与盖章并非必需同时存在,因为无论是有权签字的个人还是公司印章,皆具备代表公司意志及进行相应交易行为的权限。
若是自然人作为一方参与合同签署,他们只需通过签字或者按下指纹便可完成合同签署流程;
若是公司单位作为另一方,授权代表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否则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也可代为签署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