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的
房屋征收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其主要采取货币化的补偿方式,即按照被
征收房屋的结构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来划分等级,再以此为依据,按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出具体的
补偿金额。
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质量,还会设有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的数额是根据该区域内被征用房屋居民的日常居住环境状况来设定的,并且将每月予以补贴。
除此之外,农村房屋的征收还会提供奖励性补偿费用,这类补偿的具体额度则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与政策所决定的,不可随意调整变动。
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房屋征收是国家针对不是国有资产的物产在得到了合理且公正的补偿后实行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经济交易活动。
它的实施务必符合“
公共利益”的需求,并要
保证被征收者能够获得公平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国家在面对必需的公众利益要求时,且已经向土地所有者赋予了充分的补偿,才有权依法依照规定的程序
提前收回公民的
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
征地和
拆迁实践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为严谨。
遵循的程序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
通常来讲,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终止存在两大不同的情形。
第一类情况是,由于原有房屋所有者与政府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的达成而得以实现征收,在此种情况下,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将会随着拆迁工作的结束而消失。
而第二类情况则是,如果拆迁人员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就可依据规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