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即是在双务合同成立之后,存在履行顺序之分的前提下,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倘若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已丧失了继续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在对方尚未能够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给予可靠的担保措施之时,该方便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此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切实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不法现象,激励相对人能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