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将被判定为无效,具体包括:
(1)已缔结两次及以上有效婚姻;
(2)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
以及(3)尚未达到法定适婚年龄。
当婚姻因上述因素而被认定无效时,即视为其自始至终均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无权享有通常意义上夫妻间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在这样的前提下,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需要依据当事人自身达成的协议来决定;
但如果未能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和保护无辜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针对涉及重婚问题引发的无效婚姻财产划分问题,我们并不应侵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者应得的财富权益。
另外,无过错方在面临此种婚姻状况时,他们仍然有权主张因财产分配不当或其他侵害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子女,其受养育及权益保护应遵从我国相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法律法规。
婚姻程序若被证实无效或被撤销,任何一方在面对此类情况时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做出相应补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