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若需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事宜,另一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一方均可自主完成该项变更手续的申请和执行。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相关
当事人仍有义务遵循房管部门所制定的相关规程来完成
离婚析产登记工作。
所谓离婚析产,指的是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屋资产所占据的权益份额,由其中一方向另外一方进行明确的转让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