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
纠纷的解决路径如下:
首先,协商方式。
协商作为争议双方对于自身权益调整的一种方式,充分展示了私法自治原则的精髓,但同时也需要建立在自愿、平等以及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
其次,行政方式。
若争议双方未就和解方案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调解协议产生疑虑,个人间的争议可报请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政府来进行处理;
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上报县级以上级别政府进行裁决。
最后,
诉讼方式。
当事人若对各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有权在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