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涉事双方选择书面对立签署合同,那么从其签字、盖公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如要确保这份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文首先强调了以下必要条件:
第一,签约各方需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合同制度中,自然人作为具名个体,须满足我国《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的要求,换言之,作为合同主角的自然人,必须是那些通过充分的自我意识及独立思考,能够依法对自己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负责的成年人。
然而,对于非个人性质的签约方(例如法人团体),他们的行为能力则有所差异。
这些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只有在经过正式注册并获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经济运作,才能取得法律效益,同样,只有在此经营范围之内签署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应有的保护。
其次,协议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受众意愿。
这是每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备要素。
倘若有任何一方对合同设立的意图表达含糊,甚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透过欺诈、威胁等恶劣手段,又或者利用他人紧迫需求,或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达成交易,这类行为最终都会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再者,协议内容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内容和履行目的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还未对此事项进行规定,也不能违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禁止条款。
除此之外,合同内容不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更不可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最后,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必须还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格式。《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