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调整方法主要分作两个大类别,即间接调整方略以及直接调整方略。
然而这两种方法在某些层面上也存在着差异。
首先是间接调整方法,我们通常称之为冲突法调整法,其含义是通过在相关的国内法律或者是国际公约当中明确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将受到何种法律调整或者支配,而不是直接地规定应当如何具体准确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实质性权利以及义务关系。
接下来是直接调整方法,我们通常称之为实体法调整法,其原理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跟应该履行的义务的实体法规则,来对涉外事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对应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
在处理同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方面,往往只能够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是无法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