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若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对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此类涉及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这类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拘束力,因此行为人通过这些行为获得的财产,必须向受害者进行全面且适当的返还;
如果无法实现财产的全额返还或者认为返还并无必要,那么行为人还应以货币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
对于在此过程中有过失的一方,需对对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负责赔偿;
即便是在各方均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来互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照其相关条款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