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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2 13:55:08 已帮助27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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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者已着手实施犯罪,此乃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之核心标准也。
此处所谓“犯罪行为”并非简单的客观行为,实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而成,即由犯罪者主观心态主导其行为。
鉴于犯罪行为种类繁多,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识别犯罪着手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需依据案情之具体状况,参照刑法分则相关条款规定之客观条件进行详细分析。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思考:
1、被告人之行为确实已经与犯罪对象产生实质性接触或接近;
2、被告人之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产生了直接威胁;
3、被告人实行的行为能引发危害后果的发生;
4、被告人实行的行为受其犯罪意愿驱使,且能明显体现出该犯罪意志。
(二)犯罪虽未能成功完成。
此乃犯罪未遂的另一必要要素,也是辨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识。
犯罪未能如愿以偿,意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并未实现既遂状态而终止行动。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实现;
2、犯罪行为未能彻底完成;
3、未成年的危险状态未能达到。
(三)犯罪未能成功完成系由犯罪分子超出个人控制之外的原因导致。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属性,亦构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实质性区别。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停止在未完成态,皆因犯罪分子超出其个人掌控的原因所致。
至于如何确认行为人终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否源于超乎个人意志的外部因素存在种种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在外界环境与犯罪分子心理或思维相互影响的情况下,更加难以准确鉴别。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其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对于严厉惩处罪行、激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以及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均至关重要。
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务必正确研判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进行审查,可从两个维度展开:
首先,应当审视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因素(客观原因),如受害者的觉察、逃跑和抵抗、他人的干预、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状况等;
其次,还需深入了解犯罪分子自身的内部原因。《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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