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
买卖合同之际,法定方式为区分于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各种形式之间,其中应首先采用并强调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所谓书面形式,主要涵盖了类似合约书、书信乃至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以及电子邮件)等能够展示其载明内容的具体表述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