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破产后依法宣布并生效之前成立的、且无任何财产作为抵押品保障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主动选择放弃持有优先受偿权的、已经拥有财产为抵押品的债权债务关系;
3.在破产正式宣告之后,仍然尚未届满执行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
4.由于破产宣告导致相关经济合同被解除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那一部分;
5.虽然持有财产作为担保品,但是其对应的债权额度超出了担保品价格价值,同时还有未偿还的剩余债务部分等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