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制度中,通过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缔结婚姻并不被视为刑事犯罪,然而,若采用暴力手段压迫受害者走进婚姻殿堂,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具体来说,依据我国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倘若因遭受他人逼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当地市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
这里提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手段,如侵害对方或其近亲的生命权、人身安全、健康权益以及声誉、财产等各种权益,以此来达到使对方被迫同意结婚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受到压迫的一方才有权申请废除这段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