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呈现了遗嘱人生前所具有的权限范围之内,在全法遵循的规则下,以规范形式处置自身遗产和其他事务,并且自遗嘱人身亡之时即刻产生法律效应的法律行为。
遗赠则是代表公民通过留下遗嘱方式,将自身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特定人士或者公益社会组织,同样会在立遗嘱人离世之后触发法律效应的行为过程。
然而,遗赠并不等同于遗嘱继承,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两者所涉及的承受者主体有着本质的差别。
遗赠债权人必须是法定继承权人以外的个体;
而遗嘱继承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内部的人群。
(2)无论是其所指向的客体范畴亦或是主体范畴,二者皆表现出显著的差异。
遗赠利益的客体主要涵盖财产权利,但却暂未包含消极的财产责任;
与此相对应的是,遗嘱继承者不仅享有着接受遗产的权利,他们同时还需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对应于做出决定的程序要求亦有所不同。
遗赠权利的承受人在获悉遗赠内容之后的两个月期限里,对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放弃应得遗赠进行明示,若逾期仍然无任何表示,将会被视为选择放弃;
至于遗嘱继承者,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未经明确表示放弃的,则被理解为表示接受继承。
最后,(4)获取遗产的途径也有所差别。
遗嘱继承者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过程,进而合法获得相应财产;
相比之下,受遗赠人通常不会亲自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继承者处接收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赠不等同于遗嘱继承,二者是有区别的: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
(2)两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
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