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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否是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的性质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律权利,其行使方式为形成权;
而追认行为作为单方面的法律操作行为,其确认或者否决效力待定行为的决策完全出自于本人的独立意志,而无须取得行为人和第三方的明确同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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