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当某方向另一方主动赠送一定量的金钱和物品时,此举具有赠予的性质,即便在恋爱关系终止之后,通常情况下,第三者无需对这些金钱和物品进行返还。
然而,若是恋爱关系尚存在期间,收取方接受到的赠与,最终仍需考虑是否应该予以返还的问题。
针对第二种状况,若有任何一方为筹备婚礼投入相当数额的资金,用于购买衣物以及其他装饰用品等场景,那么在恋爱关系结束之际,双方应首先寻求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返还部分礼品或是依据实际情形作出相应的折扣价格后再行退还部分款项。
至于第三种情况,在某些特殊境况中,尤其是女方及其家人数次试图借助于恋爱关系向男方索要巨额财物的情形下,若是实在难以退还相关财产,建议双方通过协商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然而,若此类行为构成了较为严重且恶劣的情形者,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情况来依法进行妥善处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