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单独为子女全额支付购屋款项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登记了其子女的名字,那么无论婚姻关系的建立时间如何,这套房产均被视为其父母无偿给予该名子女的礼物。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现象并未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而是归属于个人财产名录之下。
2.假若父母中的某一方为子女购买房产时选择全额支付资金,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却同时记录了其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的名字的话,则可以理解为这是这一方的家长将房产视为礼物赠送给夫妻两人。
因此,严格来说,这类房产应当被视作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3.如果夫妻双方的亲生父母均有出钱购买此房产,并且所有权证书上详细地记录了各方父母各自所承担的购房款比重,那么这种情况可被视为所有父母分别向他们的孩子进行的赠与行为,从而使房产的所有权被划分为对应各父母的出资比例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