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之际,若租赁土地的期限尚未超出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之法定时限,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继续进行;
反之,若是该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已然达到国务院所规定的时限,便将不得再行续约了。
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限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耕地和草原的使用权租赁期限分别是三十年;
而在林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更长,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