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备案合同或许并未体现其真正价值,仅仅用于行政程序方面的办理罢了。
因此,我们不应依赖于备案合同来评估和衡量工程款项支付的具体标准。
更进一步说,虽然双方可能会就工程项目签署相应的施工合同且实际上已付诸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该协议作为唯一结算依据是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优先选择那些真实存在且实际执行的施工合同,把它视为工程款项结算的最重要来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